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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明确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 |
| 文章出处: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 发布时间:2008-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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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记者 李延霞、王宇) 记者1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黄金期货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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